(一)案情简介
2010年,当事人袁某与李某共同开办了A企业,袁某登记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A企业在经营不久后就出现了资金周转困难的状况。
2011年3月,为让企业生存下去,袁某和李某通过A公司签订虚假贸易合同、编造虚假财务报表、夸大A公司生产产能、虚报其建设规模、虚构存货抵押等方式从中国银行当地支行获取了1.29亿的项目贷款用于企业经营,贷款发票大多由袁某签字下账。
同时,A公司从当地某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袁某通过职务便利,将该资金转入由袁某实际控制的某安装工程公司,后又转入了袁某个人的账户中。袁某使用此贷款购买了宝马740豪华轿车一辆,价值136.6115万元。
2011年4月,当地中国银行支行发放贷款2522万元,袁某将其中的近200万元转入其个人银行账户内。
2011年7月,当地中国银行支行发放贷款300万元、中国银行发放贷款1300万元,都受托支付给了袁某实际控制的某石化公司账户。
2011年11月,当地中国银行支行发放贷款238万元,也支付给了袁某的某石化公司中。以上三个时间的贷款发放到袁某实际控制的石化公司后,又从公司账上转入袁某账户共计990万元,袁某将此据为己有。
2012年6月,两人又以A公司的名义,以此种方式从银行获取了1000万元的贷款,且袁某为该笔贷款提供了个人担保。
2012年9月,A公司与其某一关联公司又从当地农商银行支行贷款两笔,金额分别为780万元和720万元,袁某为此提供担保。
在上述期间的资金流转过程中,袁某将贷款中的部分贷款资金转移、并个人使用,数额累计达到上千万。
2012年10月份,因李某在企业经营上过于独断,袁某与李某观念不合,便不再过问A企业事务,回到原籍从事其他工作。
2012年9月-2018年10月,除上述的骗贷行为之外,李某操纵A公司及多家与A有关联关系的公司为了偿还企业的到期贷款、汇票垫款及信用证,通过虚构购销合同及财务报表的方式从各大银行骗取巨额贷款,共计约33.5亿元人民币;在此期间,李某以诈骗的方式骗取了约2.73亿元的银行贷款用于购买豪车和楼房等进行挥霍。袁某仍然对其中的小部分贷款签字,并参与了此部分贷款的流转。
2019年3月的一天,当地县公安局以涉嫌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为由,宣布对袁某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2019年3月21日,袁某被当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4月15日,当地决定对袁某执行逮捕。
2020年1月20日,当地县检察院对包括袁某、李某、宋某、薛某在内的四个自然人和A公司及两家关联公司提起公诉,袁某涉嫌罪名为:贷款诈骗罪、骗取银行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
案件情况较为繁复,为方便读者了解案情,特对案件情况进行简化说明。
案件审查起诉后,袁某的家属经过推荐找到了邢波律师协商辩护事宜。为袁某辩护的工作就此拉开序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