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办案过程
邢波律师在通过与当事人家属沟通时了解到一部分案情,本案涉及到多家公司及数个当事人。通过以往辩护类似的案件的经验来看,邢波律师意识到案件可能不似家属描述中的的如此简单明了,并为此做了充分的心理准备。
在接受委托后,联系到办案的检察官进行案前准备对案件进行复制时,还是被足足48大本的案卷材料、4000余页的其他材料、两百多份证人证言另外还有不计其数的银行流水清单震撼到了,邢波律师立即意识到这将是一场“硬仗”。
如此繁杂的案卷信息,办案的工作人员又拒不提供刻制光盘,并以手机是互联网工具为由拒绝律师使用手机拍摄案卷,且特意安排了工作人员专门看守,怕律师图方便使用手机拍摄。迫于无奈之下,只能现购买单反相机进行摄制,只是简单的复制案卷材料就耗费了许多精力。
邢波律师结合与袁某会见了解到的情况,立即开始了艰难的阅卷工作。
首先需要着重对涉及袁某的部分进行逐一审查,寻找突破口。
侦查机关对于袁某骗取贷款和职务侵占的事实进行了大量的举证,包括贷款相关的资料,犯罪嫌疑人及其部分家属的银行流水信息和涉案侵占车辆情况(指控的被侵占车辆包括奥迪、宝马、路虎汽车)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渠道及资金的来源等信息都清清楚楚。
但有一点引起了邢波律师的注意,案卷材料中对于袁某“贷款诈骗”和“挪用资金”的指控,证据相较来说就显得十分牵强,检方只提供了袁某签字下款和袁某为贷款提供担保的书面材料以及袁某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与其他企业间的转账流水账单。
邢波律师根据从业多年的经验判断,上述材料不足以证明袁某实施了贷款诈骗的行为,并且在仔细研究后发现有几笔挪用行为的指控也存在事实不清的部分,至此该案件的突破口逐渐明朗起来。
由于同案中的另一被告人李某因还涉嫌“虚假诉讼”和“非法持有枪支”、被告人薛某涉嫌“虚假诉讼”和“洗钱”行为,故公安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将本案定性为了“恶势力”犯罪。若此案件真如此定性则会给辩护工作带来诸多不必要的困难与麻烦,也会给袁某带来没有依据的冤屈。邢波律师对案情综合分析后发现案件并不属于“恶势力”犯罪,为此特向当地县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对案件的性质进行辩驳,在书中对法律规定的“恶势力”犯罪形式和规定进行列举,并对比本案的案情。本案中虽然李某非法持枪,但此行为系其个人行为,与案件中的其他人无关,且其他犯罪皆为经济类犯罪,犯罪行为中也未掺杂“暴力”、“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涉毒、涉黑”等。当地县检察院采纳了该意见,将案件退回公安补充侦查,“恶势力”的帽子就此拿掉。就此,辩护工作的初步开展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
突破口虽已然浮现,现阶段最要紧的就是提供与指控相反的证据来对袁某未进行该项犯罪找出依据,并加以证实,最终才能帮助其脱罪,证据应当去那里寻找?
该案件发生年代过于久远,且经济犯罪类的相关材料证据基本大部分都是纸质文件,由于当事人未妥善保管导致取证艰难。在于其会见时其又表示当时的情形和文件签署等信息早已记不得。所以只能回归到案件的案卷材料当中,继续以当地警方和检方获取的线索证据当中寻找有利的证据信息。
在阅卷过程中,由于大量的材料都在证明其余当事人及涉案公司所触犯的罪名,为理清整个案件的发生顺序及各个主体与行为之间的关系和牵连,必须将案卷内容吃透。只有如此才能更加清晰的进行“诊断”,而了解案情并加以梳理的过程,就像是“拍摄X光片”的过程。只有充分了解案情,才能做出准确的诊断,及时找到“病灶”所在,并根据其类型的不同提供相应的“治疗手段”。
袁某的原合作伙伴李某在本案中是主要嫌疑人,案卷中大量的材料都是以李某为核心,因此根据经验判断侦查机关对于李某的相关指控,其证据材料必然充分,袁某和李某曾共事过一段时间,此时间段内又恰好是检方指控罪名的“高发期”,故决定将审查重点转移到李某的罪证中,以求在繁杂的关于李某的违法犯罪案情中取得相关证据并以此进行关键性突破。
功夫不负有心人,在指控李某涉嫌贷款诈骗的百余份证人证言中,发现了有利与袁某的线索,A公司的工商变更信息及A公司的于某、李某辉、王某民、李某珍、于某芬等员工的证言均对袁某早已离开A公司有所体现,这一点印证并极大的强化了邢波律师提出的观点:“袁某对后续的贷款诈骗行为不知情且未实际参与”。
证人证言可证实:在贷款诈骗行为发生时,袁某已离开A公司,部分员工甚至不知道袁某。袁某也不再参与公司的决策或者管理。
在将上述意见整理好后递交给当地检察院后,检察院并没有采纳该观点,起诉书中仍然执意指控被告人袁某犯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