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2年4月,被告人战某发现其妻王某某网络聊天记录中有被害人刘某某(男,王某某的前男友)要求发生性关系的内容,遂与被告人金某某、杨某某预谋,将刘某某骗出来收拾一下。次日,战某让妻子王某某将刘某某骗至某处后,战某、金某某、杨某某对刘某某拳打脚踢,中间战某用长刀对刘某某进行威胁。后被告人战某以将此事告知刘某某家人为由,向刘某某索要其家人电话,刘某某害怕家人知道,遂提出经济补偿,最后给了战某现金600元和一部OPPO手机,经鉴定价值1842元。另外,战某索要了3000元,刘某某答应日后支付,但直到案发也没有实际交付。四被告人归案后,对过程供认不讳。金某某亲属委托邢波律师为其辩护人。
【法条依据】
《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三条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充分考虑。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被告人金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在实际关押将近八个月的情况下,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相应罚金。
【邢波律师点评】
本案值得一提的地方在于:公安机关最初定的罪名是抢劫罪,移交到检察院的罪名也是抢劫犯罪。邢波律师了解案情后,提出本案不是抢劫罪,而应定为敲诈勒索。并同本案其他律师一道同公检法机关多次沟通和力争,最终将该案的罪名降为了敲诈勒索罪,大大缩减了起刑点。最终法院的判决也回报了律师作出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