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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邢波律师介绍:

资深刑事律师,2010年开始专精刑事业务,2013年加盟盈科并创建济南盈科刑事部,十多年精办刑事案件近千件,多数取得良好效果,帮助众多被告人重新获得自由、尊严并恢复名誉,深得当事人好评。

山东大学刑法硕士,兼任山东省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律协刑事诉讼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律协常务理事兼纪律委员会委员。

在刑事领域人脉资源广阔、深厚,办案经验丰富,在取保候审和争取缓刑方面有独特的方式和经验

宗旨:全力办好每个刑事案件,全力争取最佳办案效果

  电话:139-5319-1508 


      二、团队业务范围:

  监委调查的贪污贿赂、挪用、玩忽职守等职务案件、经济金融领域的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网络犯罪、银行卡犯罪、传销、诈骗等案件,毒品案件、杀人伤害强奸等人身案件、各类刑事案件的申诉业务。


       三、近年结案:

  东营某局长蒋某某省法院申诉改判无罪、滨州朱某骗取贷款案(15.3亿不起诉)、日照袁某贷款诈骗罪13亿不成立、枣庄王某非吸案1300万不起诉、潍坊王某某非吸案不起诉、淄博陈某虚开增值税专票9000万短刑、威海某局长郭某贪污受贿两罪短刑、德州警官邢某免予刑事处罚保留公职、济南武某恶性杀人案死缓保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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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问题

日期:2013/4/24  点击次数:2632

  一、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条规定:“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我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仅限于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该赔偿范围是我国法律环境没有完全发育成熟,国家本位思想根深蒂固的产物,也是我国立法技术不成熟的表现,由于法律、司法解释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规定的过于笼统和狭窄,缺少可执行的标准,给实践中法官办案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二、因犯罪行为造成的间接损失应纳入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

  从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来看,我国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规定的并不一致,如《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与《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用了三个不同的概念,即“经济损失”、“物质损失”、“财产损失”。《刑法》与《刑事诉讼法》都是全国人大制定的同一效力级别的法律,但在用词上却用了三个不同的词语,这给实践中的操作带来困难。

  为解决该矛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明确限定在“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但这又产生了一个问题,这里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是否包括间接损失?实践中有两种完全相反的观点,一种是认为已经遭受和必然遭受的损失即为直接损失,而间接损失是可能遭受的损失,故而不予以赔偿;另一种观点认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为直接损失,必然遭受的损失为间接损失。

  三、侵犯财产罪等非财物损坏案件造成的损失应纳入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仅包括因人身权利受到侵犯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而不包括盗窃、诈骗、抢劫、贪污等侵犯财产罪等非财物损坏案件,对该类案件的解决,该解释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因此,对该类非财物损坏案件,被害人的救济途径只能是要求人民法院对赃物予以追缴或者责令犯罪分子退赔,在经过追缴或退赔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四、目前法学界已经展开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问题的讨论,邢波律师个人观点,除刑事上罚外,因犯罪行为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应根据情况判决由被告人赔偿。

刑案流程: 侦查公诉审判  刑拘逮捕取保  自首立功缓刑  从轻减轻从重  附带民事诉讼  上诉抗诉复核
具体罪名: 侵犯财产犯罪  人身伤害犯罪  经济秩序犯罪  社会秩序犯罪  公共安全犯罪  贪污受贿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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