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是指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适用的强制性制裁方法。
二、刑罚的分类
1、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而不能附加于其他刑罚适用的刑罚。
1)管制: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限制其一定自由,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
2)拘役指短期剥夺犯罪分了的人身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3)有期徒刑: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在监狱或者 )其他执行场所强制进行教育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4)无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在监狱强制进行教育 )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5)死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一种刑罚方法。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2、附加刑:是指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的刑罚方法。
1)罚金: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了和犯罪的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 金钱的刑罚方法。
2)剥夺政治权利: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 刑罚方法。
3)没收财产:指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收归 国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