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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流程:
具体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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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邢波律师介绍:

资深刑事律师,2010年开始专精刑事业务,2013年加盟盈科并创建济南盈科刑事部,十多年精办刑事案件近千件,多数取得良好效果,帮助众多被告人重新获得自由、尊严并恢复名誉,深得当事人好评。

山东大学刑法硕士,兼任山东省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律协刑事诉讼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律协常务理事兼纪律委员会委员。

在刑事领域人脉资源广阔、深厚,办案经验丰富,在取保候审和争取缓刑方面有独特的方式和经验

宗旨:全力办好每个刑事案件,全力争取最佳办案效果

  电话:139-5319-1508 


      二、团队业务范围:

  监委调查的贪污贿赂、挪用、玩忽职守等职务案件、经济金融领域的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网络犯罪、银行卡犯罪、传销、诈骗等案件,毒品案件、杀人伤害强奸等人身案件、各类刑事案件的申诉业务。


       三、近年结案:

  东营某局长蒋某某省法院申诉改判无罪、滨州朱某骗取贷款案(15.3亿不起诉)、日照袁某贷款诈骗罪13亿不成立、枣庄王某非吸案1300万不起诉、潍坊王某某非吸案不起诉、淄博陈某虚开增值税专票9000万短刑、威海某局长郭某贪污受贿两罪短刑、德州警官邢某免予刑事处罚保留公职、济南武某恶性杀人案死缓保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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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刑事责任的过程

日期:2013/4/24  点击次数:4813

  刑事责任的开始时间,可分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开始时间和实际负刑事责任的开始时间。行为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开始时间是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之时,但这还不是其实际负刑事责任的开始时间。司法机关将行为人列为犯罪嫌疑人,对其进行追诉,或者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向法院起诉,法院予以受理,是行为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开始时间,但这也还不是他实际负刑事责任的开始时间。只有法院作出的有罪判决确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时,才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开始时间。

  刑事责任的终结时间,根据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通常情况下,刑罚(包括主刑、附加剂)执行完毕之日就是刑事责任的终结时间。但是,如果是被判处缓刑的,则缓刑考验期满是刑事责任的终结时间。对于战时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宣告缓刑、允许戴罪立功的犯罪军人,如果确有立功表现,则从军事法院作出“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的裁定时为刑事责任的终结。对于没有伴随以刑罚的刑事责任来说,人民法院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有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时即为刑事责任的终结。如果行为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死亡,除非是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人,其刑事责任一般也告终结。如果行为人根本没有被依照刑事诉讼程序追究刑事责任,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不告诉或告诉后又撤诉的,则从追诉时效期满的时候起,行为人应负的刑事责任也就终结了。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一旦终结,除死亡者外,就重新成为享有正常权利和自由的公民。

刑案流程: 侦查公诉审判  刑拘逮捕取保  自首立功缓刑  从轻减轻从重  附带民事诉讼  上诉抗诉复核
具体罪名: 侵犯财产犯罪  人身伤害犯罪  经济秩序犯罪  社会秩序犯罪  公共安全犯罪  贪污受贿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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