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杭州4月23日电(记者岳德亮)23日,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吕某等组织出卖人体器官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主犯最高获刑十年。
江干法院的法官表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系《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新设罪名,在杭州市亦属首例案件。
江干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吕某为牟利自2011年11月起在互联网上发布长期收购肾源的信息,招募自愿出卖肾脏的人员,通过安排体检、配型、肾脏摘除手术,至2012年5月28日案发时,已组织10余名供体摘除了肾脏并出卖。
据了解,吕某通过组织出卖人体器官以每人次1.5万至2万元的价格从中共获利16万余元。被告人向某、沈某、白某、叶某、陈某、殷某、顾某、郝某等先后参与其中,分别为被告人吕某招募、管理供体、跟随手术及接送等。
法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沈某、白某领导或参与出卖多名供体的肾脏,犯罪情节严重。被告人叶某、陈某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另鉴于9名被告人庭审中对基本事实均能如实供述,均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对社会危害程度,江干法院以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分别判处9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十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没收违法所得。使用官方提供的购